发布日期:2024-08-08 10:21 点击次数:160
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23054 债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利息,每 10 张思特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8.00 元(含税)。
定顺延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
定顺延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
四年 1.8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思
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590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开发行了 271.00 万张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思特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7,100.00 万元。
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和《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
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思特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
将思特转债 2023 年 6 月 10 日至 2024 年 6 月 9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
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 B × 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
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思特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张思特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18.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思特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
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4.40 元;对于持有思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
派发利息 18.00 元;对于持有思特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定顺延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
定顺延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思特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